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
生态公益林补偿包括国家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区划界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是指按照《湖北省林业厅、湖北省财政厅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经省林业厅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补偿标准
①、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5元/年,其中补偿给管护单位或个人每亩12.75元/年,管护费2.25元/年。
②省级公益林每亩10元,其中补偿给管护单位或个人每亩7.75元/年,管护费2.25元/年。
③国有林补偿费每亩4.75元/年,管护费0.25元/年。
三、补偿方式
在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提出书面申请,将其《林权证》上的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申请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遵守禁伐、限伐等管理规定,并管护其公益林,才能获得直接经济补偿。对不同权属的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采取以下方式安排:
1、国有林的补偿。权属为国有的生态公益林,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给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确定管护人员负责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承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全部责任。
2、集体林的补偿。权属为集体的生态公益林,由村委会或集体林场(林权所有者)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结果,持《林权证》提出书面申请,将其《林权证》上的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申请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由村委会或集体林场按照规定聘请管护人员负责对纳入补偿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承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全部责任,补偿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村集体账户。
3、个体林的补偿。权属为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本人自愿遵守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的,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提出书面申请,将其《林权证》上的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申请纳入公益林管理,承担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履行生态公益林管护义务,并按程序通过验收后,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折)通直补到农户个人。
四、政策解读
l、在申请受理登记时,要严格审核权利人所持有的合法证件,即《林权证》。受理登记的补偿面积以《林权证》上的宗地面积为准。
2、对林权权属有争议的公益林,暂不进行公益林补偿,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处。调处后双方若没有异议的,依法确权,完善相关林权手续,进行生态公益林申请受理登记,再按程序进行补偿。
3、对申请受理登记后的生态公益林,要将权利人的林地地点、面积、补偿金额等基本情况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1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生态公益林权利人正式登记确认。
4、在确定补偿面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林农不愿意签订管护协议执行禁伐、限伐的,该户的林地不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二是林农搬迁后,林农自愿将其山林交村集体管理的,其补偿面积可计入村集体,按集体林的政策规定处理。三是依法流转的林地,将补偿面积计入流转后的林地权利人。
生态护林员补贴政策
一、选聘对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省林业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省扶贫办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2016年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生态护林员。
二、实施范围
全县154个村,其中重点贫困村54个
三、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人口。
2、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基础,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有相应管理能力的贫困人口。
3、政治素质良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四、选聘工作要求
1、给当地党委、政府汇好报,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开展选聘工作;
2、将生态护林员名额按照一般村和重点贫困村要求,结合该村林地面积细分到村,原则上一名护林员的管护面积要达到2000亩以上。
3、各村生态护林员的确定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村内进行公示,所提交的名单由村委会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扶贫办复核。生态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或不服从管理的对象,在下年度选聘工作中进行调整。
五、管护报酬
每名生态护林员年管护工资4000元。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管护工资,乡镇内管护工资奖惩平衡,并通过“一卡通”直达个人账户。
退耕还林相关政策
一、实施对象
1.第一轮退耕还林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第21条: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要全部还生态林草,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还草后实行围栏封育。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执行)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一律不能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范围,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2.新一轮退耕还林
根据《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实施对象为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及上游县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坡耕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和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二、补助标准
1.第一轮退耕还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①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政策补助标准: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50公斤(补助粮食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②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2.新一轮退耕还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三次兑付,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三、兑现方式
政策补偿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查验收后,出具退耕还林分户补助花名册,由县财政局分解资金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通过信用社将退耕还林资金打到各退耕户“一本(卡)通”账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商发〔2007〕12号):全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代办金融机构,实行“一折通”发放,严禁乡(镇)部门和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不得推迟兑付。
四、政策解读
1.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一律不能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范围,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2.坚决禁止大户和国家干部,特别是林业部门的干部大面积承包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以套取国家钱粮补助;
3.《退耕还林条例》出台前由集体组织实施的退耕还林,要求结合林权制度改革,重新落实到农户,由农户享受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和林木经营收益权,从2008年起,严禁将政策兑现给村集体组织;
4.要纠正退耕还林大户承包中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5.清查整改挤占、挪用、套取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问题。
政策咨询人:钟品海
咨询电话:1347712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