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
一、政策享受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县内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公布的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政策具体内容
1、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做到“应保尽保”。
2、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即“按标施保”。每年城乡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018年4月1日起,我县城市最低保障标准为6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280元/年。
3、符合条件的家庭,不论其家庭户中人数有多少,都要全员纳入保障范围。除生活困难、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单人纳入外,其它凡是符合低保政策的家庭一律整户纳入,做到“按户保障”。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
5、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比例增发补助金,实行“重点救助”。
三、政策落实要求
(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级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入户抽查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认定要求
1、家庭收入的认定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
11.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
12.其他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的认定
(1)金融资产认定标准
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商业保险及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认定的其他货币财产人均应不超过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
(2)房产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标准:
A、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房,且其中任意一套超过90平方米的;
B、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3年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出售住房全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C、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3)车辆认定标准
居民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非高档两轮摩托、电动代步车辆及三轮低速车辆除外)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标准。
3、其他不符合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重新装修房屋的、扩建房屋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船舶(专业渔民的捕鱼船只除外,但需核算其家庭收入)、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3)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保障标准12倍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月缴纳住房公积金除以缴存比例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合并计算超过(含等于)月城乡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自申请或享受之日起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应按照超额累计税率倒推计算应税所得,并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超过(含等于)月城乡低保标准的。
4.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1)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2)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4)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5.家庭贫困程度综合评估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我县主要使用定额扣减法进行综合核算评估。
定额扣减法是针对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较大的实际,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情况,分类设定扣减额度,对申请家庭收入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扣减的最高额度不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或当地公布的最低收入标准。
政策咨询人:胡瑾(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0717-5100208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政策享受对象
对县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个人申请,并经规定程序纳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一)确认为农村五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60岁以上无儿无女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2、虽已成年,因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3、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失去父母双亲且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已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
(二)下列情形人员不能被确认为农村五保对象:
1、年龄未满60周岁的孤寡人员(符合上一条第二款除外);
2、有女(含养女)无儿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2003年前已批准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继续保留);
3、子女都已去世的老年人,但有已成年的且具备赡养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4、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5、年龄未满60周岁靠父母或兄弟供养有一定生活来源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政策具体内容
(一)供养标准。2018年4月起,分散供养五保标准为10560元/年,集中供养五保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其供养标准分别为10560元/年、11760元/年、21491元/年。
(二)供养方式。供养对象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供养形式,可以选择乡镇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对残疾、未成年供养对象,县民政局根据有利于其身心发展需要提供供养服务。
(三)供养金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按月发放到乡镇农村福利院帐户(集中供养对象)或分散供养对象一卡通存折。
三、政策落实具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由农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委托村(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政策咨询人:何理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0717-5100208
医 疗 救 助
2017年10月1日前,民政严格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6]79号)文件,扎实开展民政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7年10月1日起,我县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17]90号)文件,整合多方医疗资源,由县健康扶贫办公室统筹管理,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具体政策以健康扶贫为准。
政策咨询人:何理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0717-5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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