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4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投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game365打不开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积极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的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业务平台,以电商扶贫产业带动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搭建电商扶贫发展基金平台,帮助解决电商企业(个人)在电子商务与精准扶贫产业发展中融资难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商企业(个人)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本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电子商务+精准扶贫产业政策,从事电商及其电商扶贫相关业务的企业(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从电商综合示范等专项资金中向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中划拨一定数额的增信资金,用于发生代偿且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清偿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由需要获得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电商企业(个人),按照合作银行审批授信额度的规定,一次性缴纳用于先行代偿该基金中所有企业(个人)逾期贷款的保证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并与县经信局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需要获得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个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电商发展资金池设立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池设立。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由县财政筹措的风险补偿金,电商企业(个人)缴纳的保证金共同组成。合作银行按到账的风险补偿金,按照1:10的比例放大信贷规模,并按规定向电商企业(个人)提供贷款。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设立。风险补偿金从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划出500万元设立,先期到位400万元,待项目验收第二批资金到位时再划入100万元。后期根据全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和合作银行放贷情况,由县经信局、财政局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追加。
第八条 保证金设立。保证金由纳入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中的企业(个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其在合作银行审批授信额度2%的比率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专户设立。县经信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具体负责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账户管理。风险补偿金和保证金的利息归属专用账户,专项用于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业务发生损失时的代偿。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账户进行监管。
第十条 信贷管理。每批次单笔贷款业务到期后,如企业(个人)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个人)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退回;如有企业(个人)贷款逾期的,保证金先行代偿,待该批次单笔贷款业务结束且所有贷款本、息清偿后,将保证金剩余部分,按该企业(个人)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一次性清算退还。企业(个人)发生代偿损失的,不参与剩余部分分配。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享用贷款对象,必须是从事电商扶贫的产业,且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10户的企业(个人)。贷款规模必须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挂钩,带动贫困户越多,贷款规模越大。确定贷款额度,要把产业带动与贫困户脱贫作为贷款硬性条件;
2.入选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
3.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4.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所有;
6.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投资行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个人)除缴纳保证金外,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并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有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担保;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的企业(个人),应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申请书》,报县经信局汇总,经县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审核后,纳入电商发展资金池管理,并交合作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个人贷款额度原则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涉及电商重大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程序,由县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与银行共同研究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期满后,有需求的企业(个人)可以申请续贷,实行滚动管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定价,抵押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优质客户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贷款业务程序
第十六条 县经信局根据电商企业(个人)提出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前期评估、审查,择优纳入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管理并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业务推荐函》后,对推荐的电商扶贫产业企业(个人)进行调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在与企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前,应及时通知“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县经信局提交《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业务批复通知》及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合作银行通知企业(个人)交纳保证金并按商业信贷业务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第五章 风险补偿程序及贷款业务的终止
第十八条 “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应在贷款逾期之后不超过一个月内,对银行债权追偿不足部分履行保证金代偿责任,合作银行在函商账户管理单位后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扣划保证金相应款项,代偿金额以“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的余额为限。
第十九条 当“保证金”账户中企业(个人)缴纳的保证金余额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县经信局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县经信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复审,经县政府同意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分摊50%。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损失额以“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为限。
第二十条 对于启动代偿程序后的追偿所得或企业(个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首先按各50%比例返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债权,若有剩余再返还已代偿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经县经信局与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贷款业务。自提出终止之日起,电商扶贫产业贷款业务只收已放贷的款项,停止贷款业务,当电商扶贫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电商扶贫贷款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电商扶贫产业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县经信局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合作银行电商发展贷款业务的合作,电商扶贫产业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对保证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保证金和政府补偿金使用情况公开机制,合作银行建立专门信贷台帐,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及时登录台账,并定期检查核实。每月初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通报信贷台账、保证金和政府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要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每年度对电商扶贫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商扶贫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个人)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和逾期不能偿还贷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银行则依法进行诉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保证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个人)加入电商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池的资格,列入不诚信“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电商扶贫贷款业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电商扶贫贷款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按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电商扶贫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