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4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投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game365打不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管理,规范使用国家专项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电商综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助力全县精准扶贫。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商务发〔2017〕132号)和中央、省、市扶贫攻坚系列文件精神,作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支持范围为电商扶贫、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产业园、县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电商企业(个人)、乡镇村电商服务站点、产品供应基地、产品品牌流通标准、产品质量溯源、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推送网站和电商平台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依法依规程序确定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第三方运营企业,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进农村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局是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指导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组织实施、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完善机制、提供服务、强化监管,为全县电商发展营造发展环境。
第六条 坚持务实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项目实施应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通过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和解决农村电商和电商扶贫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用创新的方式,依法依规放大使用项目资金,务实高效用好管好项目资金。
第七条 坚持严格督办、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安排要围绕保障重点、解决难点、龙头带动、扶强帮弱、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规范程序,依法依规选择运营承担企业。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要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报告信息。县审计局要对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监察委要实行跟踪问效问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项目支持内容及资金安排
第八条 资金筹措。充分整合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专项资金、扶贫、移民、人社、农业、交运物流、供销、科技、畜牧、林业等部门奖扶资金,3年共计3500万元。其中,国家电商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2000万元,县级配套电子商务奖扶资金1500万元(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万元)。项目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九条 设立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一)支持内容。
1.由县人民政府整合项目资金,设立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的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业务平台,帮助解决电商企业、农村电商和电商扶贫重点领域融资问题。
2.依法依规确定承办合作银行,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经信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建立“风险补偿金”和“保证金”,注入银行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基金池,由合作银行按1:10比例放大,向从事电商和电商扶贫的企业(个人)、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
3.以网货供应基地建设、产品研发、销售平台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电商扶贫产业。全县精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2000户,单个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不少于50户,个人不少于10户。具体管理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电商扶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
发展引导基金总额500万元,从国家电商综合示范县下拨专项资金中列支,先期拨付400万元注入基金池,剩余100万元待第二批项目资金到位后再行拨付。
第十条 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一)支持内容。
通过规范程序,确保运营时限达到5年以上,确定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承办企业主体。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按设计方案进行房屋装修、购置设备、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从事电商公共服务工作,具备电商大数据平台、创业就业基地、产品展示厅、产品开发、包装设计、营销策划、文案写作、孵化支撑、人员培训、咨询服务、部门办公等配套功能。公共服务中心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设置合理。在大额投入时,可采用预拨的方式支持项目先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
扶持资金总额400万元,从国家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电商物流体系建设。
(一)扶持内容。
1.县级电商物流信息配送(冷链)中心建设。鼓励物流龙头企业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搭建县级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仓储、物流配送(冷链)、信息中心,配备物流配送(冷链)车辆和物流配送公共信息交换系统,微信平台,提供车货交易、定位跟踪、通用物流软件托管、政策信息发布等服务,实现县内物流配送网络的信息共享。
2.充分利用乡镇客运站、村级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农村便民超市(店)等现有资源,建设乡镇电商物流服务站,乡镇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村电商物流服务点覆盖率80%。对镇、村级站点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和一定运营补贴。
3.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在经信、物流部门备案且面向农村的物流企业或电商企业,依据农产品电商销售记录、快递发货单,按照网货件数、价值总额、派件难易程度、客户好评等因素,给予物流补贴。每年11月份县电商管理办公室、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进行统计,由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县电商办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集中研究、综合平衡、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物流补贴方案,按程序核准后给予资金补助。
4.引进第三方物流重点企业。为打通物流快捷通道、降低物流成本,破解我县农产品上行难的问题,对引进的企业可作为“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
扶持资金总额800万元,其中从国家项目专项经费列支35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中列支450万元。
第十二条 地方电商产业平台建设。
(一)扶持内容。
以建立国家级电商平台为目标,联合知名电商企业共同打造,宣传、推广销售地方产品。
1.鼓励支持企业(个人)自建地方电商平台。通过自建电商平台宣传、推广销售地方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和运营补助。
2.鼓励支持企业(个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长阳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费用总额30%进行补助,每个馆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每年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3.鼓励支持企业建设涵盖电商、物流、培训、展示一体的电商产业园(孵化器),开展入驻电商企业评优活动。对线上销售额前五名的入驻电商企业,可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和一定运营补贴;对新评定为省级以上的电商产业园(孵化器)可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和一定运营补贴。
4.鼓励开展示范创建。被评为市级、省级电商重点示范企业和被县电商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单位,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一定创建补贴。
5.鼓励网上创业。凡是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销售本地农产品的电商企业(网店),网上年销售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企业(网店),经业绩评估核定可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办网店,在同类型网上销售额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助。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
扶持资金总额900万元。从国家专项资金中列支300万元,从县级配套资金中列支600万元。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电子商务培训及宣传费用。
(一)扶持内容。
1.电商培训。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织培训。根据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培训实效等要素,对电商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承办培训机构将培训资料上报经审核后办理资金划拨。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商贸企业和从事电商工作的单位(个人)外出参加电商培训,经审核同意可申请一定额度培训补助。
2.人才引进。引进电商高端人才和农产品网销运营团队,依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
3.宣传推广。大力拓展宣传渠道、鼓励在县内主要道路入口、商业繁华地段、乡镇主要街道、村落聚集区等地方,以LED大屏、灯箱广告、平面广告、墙面广告以及各种宣传横幅、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在各类媒体上开展电商宣传推广,对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影响较大的个人微博,可给予一定补贴。
4.活动举办。鼓励举办电商展会、电商创业大赛、农村电商发展论坛等活动。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电商产品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及相关活动的,可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参展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给予补贴。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
扶持资金总额600万元,从国家专项经费和县级配套资金中各列支300万元。
第十四条 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培育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一)扶持内容。
1.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提质增效。鼓励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采用国家标准,制定适用于长阳农业生产的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2.培育农产品品牌,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支持我县企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农产品地理标识等“三品一标”品牌认证,鼓励争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省市名牌。
3.鼓励支持对品牌农产品开展跨境贸易,对网上跨境销售额本地排前三名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农产品质量溯源服务机构,建立县级食品质量追溯平台。广泛开展追溯信息并集、统计分析、上传平台、产品赋码、数据维护等服务,对引进企业建立的溯源服务平台,可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5.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新经济组织及个人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对建成运营的追溯和保障系统可按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建设补贴。
(二)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
扶持资金总额300万元,从国家专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中各列支150万元。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与管理。
(一)电商发展引导基金。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选择合作银行,由县经信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制定监控机制,共同研究支持电商发展优惠政策,帮助支持电商企业(个人)、物流企业、电商运营企业、溯源平台、网货供应基地创业与发展。
(二)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确定运营企业,承担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县政府将项目资金以包干形式支持到运营企业,由运营企业承担配套建设,不足部分和后期投入部分由运营企业承担。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对规划建设、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运营服务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支持鼓励电商企业开展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对站点的选址、规划、建设、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运营服务等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农业标准化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产品认证、质量安全检测和溯源平台建设由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局配合,通过规范程序进行。组织开展标准化农产品网货供应基地及示范区建设。通过引进国内专业企业,建立县级质量认证、检测中心和溯源平台,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县物流信息(冷链)配送中心建设。由县交运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联社,通过规范程序确定县物流信息(冷链)配送中心承接主体,引进第三方物流体系,整合邮政及本地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及乡村社会物流企业(个体)资源,制定乡村物流配送解决方案,建立物流信息中心和投诉平台,不定期对项目整体运营效果进行检查,收集运营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六)电商培训与创业就业。由县人社局负责,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开展电子商务培训促进创业就业实施方案》,通过电商培训,促进农村青年、大学生、退伍军人回乡创业,促进全县农村电商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章 项目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注重项目的长效监管,组建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评审会议,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会参加评委不得少于3人,否则评审结果无效。评委有权对项目情况进行质询,汇报人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出对项目进行重新考察。被评审会否决的项目,今后不再享受任何电商项目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的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名称、资金补助额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加强监督与跟踪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后,由县电商进农村办公室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委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按照《2017年国家第四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项目自查自验完成后,由县经信局负责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商务局、省商务厅,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验收后下发验收通报,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项目绩效评估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项目建成验收后,由县电商进农村办公室申请省商务厅、财政厅,由省、市组织评估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县电商进农村办公室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委协同做好项目绩效考评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末由县电商进农村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办法确定的奖励事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电商进农村领导小组审核,送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奖励兑现。对未列入本办法中确需奖励补贴事项,可作为“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